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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铜陵市城镇生活污水排入排水管网允许管理办法的关照
时间:2025年04月11日信息来源:不详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关于印发《铜陵市城镇生活污水排入排水管网允许管理办法》的关照

建函〔2020〕22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铜陵市城镇生活污水排入排水管网允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现实,认真贯彻实施。

 

 

 

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铜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2020 年9月11日

 

 

 

 

 

 

 

 

 

铜陵市城镇生活污水排入排水管网

允许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增强对城镇生活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的管理,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允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现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内排水户申请城镇生活污水排入排水管网允许(以下简称“城镇生活污水排水允许”),以及对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生活污水运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城镇生活污水是指住宅、黉舍、商店、公共场所及企事业单位的人员日常生活中排出的废水。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含预处理)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城镇生活污水范围。

本办法中排水户是指从事建筑、餐饮、汽车清洗等运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市城镇生活污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生活污水主管部门”),负责城镇生活污水排水允许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允许证书(以下简称“城镇污水排水允许证”)的颁发工作;负责主城区范围内生活污水排水允许审核管理、监督引导等工作。

第五条 各辖区当局应当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配合做好主城区范围内生活污水排水允许审核管理的相干工作。主城区范围以外生活污水排水允许审核的详细工作,由各辖区当局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六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谁接入、谁办理”原则,将生活污水排入城镇污水设施,并按照本办法申请领取城镇污水排水允许证。未取得城镇污水排水允许证的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生活污水。

新开发居住小区、商业综合体和商住建筑、公用设施等新建项目的配套排水设施建设工程须在综合验收前进行完工测绘,并按照相干要求,及时将测绘资料移交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伶俐住建管理中间;新建项目的配套排水设施工程建设内容应在综合验收时同步验收。排水户应在新建项目交付使用前完成城镇污水排水允许证办理,否则不予排放污水。

第七条 在雨水、污水已分流排放的区域,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以及法律法规禁止接入的废水,不得接入城镇排水管网。已接入处理的,应当渐渐清退。

 

第二章 允许申请

第八条 排水户向城镇污水管网接入生活污水,应当填写《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允许申请表》,向城镇生活污水主管部门提出生活污水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申请。城镇生活污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九条 多个排水户执行集中管理的,可由房屋建筑的产权单位或者排水户共同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同一申请领取城镇污水排水允许证,由领证单位负责相干排水户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申请领取城镇污水排水允许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允许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含有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检查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潜伏工程完工报告;

(五)城镇污水排水允许申请受理之日前30天内,由具有计量认证天资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展望报告。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城镇污水排水允许证的有用期限为5年。

第十二条 城镇污水排水允许证有限日满必要继承排放生活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用期届满前30日内,向城镇生活污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镇生活污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有用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连续的决定。准予连续的,有限日连续5年。

第十三条 在城镇污水排水允许证有用期内,需对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城镇生活污水排水允许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城镇污水排水允许证。

需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生活污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第十四条 各类施工作业必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城镇污水排水允许证。建设单位应当构筑预处理设施,且排放污水的水质吻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因施工作业必要申请城镇污水排水允许证的,有用期限由城镇生活污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态确定,不得超过施工允许证记载或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日期。因工程延期必要继承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延伸城镇污水排水允许证期限。

 

第三章 允许审查

第十五条 排水户排放的水质必须知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等要求。

第十六条 排水户内部应当做到雨污分流,雨、污水排放口直接与雨、污水管网分别连通,连接处应当设有检查井。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合理安排新建项目排水管网的建设,并将排水管网规划设计方案上报市天然资源规划局,按照规划部门审批方案组织实施,就近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井),涉及市政道路开挖、占用等应按要求办理相干手续。

第十八条 排水户负责建设的排水管网,质量须吻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及城镇生活污水主管部门的要求。排水户应当增强排水管网的日常维护,确保排水通顺。

第十九条 城镇生活污水主管部门负责对排水户排水情况和纳管情况进行现场审核,吻合以下条件的,核发城镇污水排水允许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吻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吻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响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

施工作业需进行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构筑预处理设施,且吻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因不吻合允许条件不予允许的,排水户根据城镇生活污水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改动后,可再次申请允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城镇污水排水允许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生活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举动:

(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二)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三)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

(四)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第二十三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制止排放,采取措施消弭危害,并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污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城镇生活污水主管部门应当增强对排水户排水举动的管理。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生活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小我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运动。

第二十五条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企业配合开展排水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题目及时报告城镇生活污水主管部门,并帮忙开展排水户排水举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城镇生活污水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有超标排放、违法排放生活污水征象的,应当责令排水户整改,并按要求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发现有超标排放、违法排下班业污水征象的,应当责令排水户整改,并按要求移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枞阳县城镇生活污水排入排水管网允许管理办法,由枞阳县当局结合现实另行制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诠释,自2020年9月11日开始施行。

(作者:佚名编辑:zytf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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